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解释内容是依法宣誓的必然含义,也是香港历来有关宣誓的基本要求。香港回归后,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绝大部分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能够按照基本法的要求依法进行就职宣誓,但个别立法会议员背离宣誓的基本要求,而且愈演愈烈。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宣誓时,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过程中破坏庄严的宣誓仪式,呼喊与宣誓无关的口号,不按法定誓言宣誓,甚至侮辱国家和民族。这些人的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违反依法宣誓的要求,严重挑战“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因此,进一步明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规定,是维护香港基本法和法律尊严的要求,也是恢复立法会议员宣誓秩序的需要。
三、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约束力及其法律责任
宣誓是宣誓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誓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而言,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法律承诺。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为,宣誓人必须真正赞同、真诚信奉誓言要求,并决心遵守誓言,同时也公开表明如果违反誓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题中应有之义。据此,本解释(草案)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