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的《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这其中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
那么赃款用于社会捐赠是否属于犯罪?专家提出,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女贪官忏悔称——
送来的现金我都捐给了福利院
据官方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在2014年7月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2014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重瞳受贿134万余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这篇题为《一本糊涂账,一份糊涂爱,带来一个家庭的悲剧》的忏悔录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
从开始直接拒绝开发商的钱物,到偶尔收取小额现金都脸红心跳,发展到后来收取高额财物也能坦然面对。高重瞳逐渐放松警惕,放弃了做人为官的底线。
“捐赠”不等于受贿?
受贿财物用于捐赠不影响定罪
那么赃款用于社会捐赠是否属于犯罪?如果属于犯罪又该如何定罪量刑?
从事多年职务犯罪辩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陶化安律师接受观海解局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不影响定罪,不过应该可以量刑。”陶化安表示,两高的规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那么对于高重瞳的“收受贿赂交给福利院”,是否影响了定罪?记者注意到,2014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主任高重瞳(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高重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高重瞳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