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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川师大杀人案嫌犯很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2016-05-05 08:18:47  东方网    参与评论()人

“深读”注意到,5月4日上午,川师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滕刚(化名)的精神鉴定结果公布,嫌疑人滕刚患有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

“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意味着什么法律后果?滕刚还会被判处死刑吗?刑诉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认为,如果最终鉴定结果是这样,就意味着滕刚不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家属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某残忍杀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死者家属对滕刚(化名)的鉴定结果很不满意,希望能重新鉴定。被害人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表示,他将向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

今年3月27日,四川师范学院舞蹈系学生滕刚将自己同宿舍的芦海清叫到了离寝室一楼梯之隔的学习室内,用他当天买的不锈钢菜刀将芦海清杀害。经法医鉴定,芦海清系头颈离断伤致死,全身50多处刀伤。

3月28日,滕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事发15天后,芦海清的骨灰被家人带回白银老家。

滕刚“患有抑郁症,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意味着什么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能否申请重新鉴定?学校方有什么责任?“深读”为此采访了刑诉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意味着什么法律后果?

张建伟教授对“深读”称,“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意味着该被告人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教授称,从轻是指在同一个量刑幅度内从轻,比如被告人应该被判处3到7年之间有期徒刑,则在这个幅度内从轻。

减轻指突破一个量刑幅度的下限,在更轻的幅度内量刑。具体是从轻还是减轻,由法院自由裁量。

如果滕刚最终被认定“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则会被从轻或者减轻判刑,那么,很可能不会像正常故意杀人的被告人那样,被判处死刑。

被害人家属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张教授对“深读”称,被害人家属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这里虽然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近家属是可以代为提出的,在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

例如2003年初,湖南省湘潭市发生的黄静案,湘潭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认为,黄静因身体病变造成死亡。黄静家人认为黄静之死是男友暴力强奸未遂造成,要求重新鉴定。

湖南省公安厅法医检验同样认定被害人属于正当死亡。

死者家属仍然有异议,自行委托鉴定,后南京医科大学鉴定认为,心肺功能衰竭的说法证据不足,黄静是非正常死亡。

一个月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认为不足以确定自然死亡。

在黄静亲属要求下,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发现原尸体解剖后提取、保存的器官标本已不复存在。

死者黄静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在此种情况下,与委托机关协商决定终止鉴定合同。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黄静原有潜在病理改变,因姜某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张教授称,重新鉴定要由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同一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员作出,不应由原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以先入为主。

在侦查阶段,重新鉴定要由县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46条指出,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害人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学校在该起刑事案件中有什么责任?

张建伟教授认为,川师大作为案发地,在该起刑事案件中很难说有什么过错。但作为学生的管理方,对于该学生的遇害,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符合情理的做法。

张建伟教授对“深读”称,滕刚在平时表现正常,并没有大家通常所认为的狂躁型表现,因此警方只公布“抑郁症”的结果,并宣布“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确实有让人困惑的地方。

人们容易对司法鉴定的这一结果容易发生疑问,希望鉴定报告中已经做出清晰表述,否则对此专业人员应有进一步说明。

滕刚杀人时是否处在发病期,这是鉴定的关键。

张教授认为,从本案看,如果被害人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理应得到重视,也许其异议不是没有道理的。如果鉴定意见说服力不足,从给公众释疑的角度来看,也有此必要。

(责任编辑:李东舰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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