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
抑郁症“不能等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这份鉴定对滕某杀人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对北青报记者表示,该结果意味着最后量刑时可以从轻。
李玫瑾称,患病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这个案件中,滕某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还是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进行杀人,说明当时他是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因此,抑郁症不能作为判断滕某责任能力的唯一依据。
李玫瑾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我认为这个鉴定不应该影响最后的法院判决。”
心理专家
抑郁症患者有自主能力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林一山告诉北青报记者,抑郁症患者同样可能产生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不仅仅是对患者自己的暴力,还有对他人的暴力,“比如患者内心所积压的情绪到一定程度时,可能会出现对他人的暴力。”但并非所有抑郁症患者都有暴力行为。
林一山表示,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的一种,和精神分裂不同,抑郁症患者有自主能力,“可能患者在情绪上有时无法控制自己,一个很小的事情都会激怒他,但他是有思维模式的,不会因此失去判断能力。”
对于此案,林一山认为,犯罪嫌疑人滕某在作案时不属于失去理智和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他可能会受到抑郁症的部分影响,但是应该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从滕某对被害人连砍数刀的行为来看,“他可能有太多积压的情绪,并且因为内心的独孤没有人去倾诉理解,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