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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中院驳回“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申诉(2)

2016-04-29 13:43:02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2015年12月3日,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相关申请已递交新乡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法晚记者刚刚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独家获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26日驳回了“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其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驳回申诉通知书》时认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的犯罪预谋、犯罪动机足以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猎捕隼16只和所猎捕隼去向供认不讳;涉案动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有法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原判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

闫啸天的代理律师付建随后向法晚记者回应称,家属对河南新乡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最快将于今日下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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