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分红激励的对象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国有科技企业的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唐大杰认为,之所以做出这么详细的规定,是担心在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过程中失去控制,可能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都“激励”出去了。
李锦表示,《办法》在企业和员工两个层面对国企股权和分红激励划定了明确的标准和上限,一方面属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正常举措,另一方面对国企科技人才获得分红和股权激励来说也是一颗“定心丸”,为国企内部分配体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起着“红线保护”的意义。
此外,李锦还注意到,之前各地的国企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可能存在着政出多门、政策之间相互“打架”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没有协同推进。他预测,此次《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可以合理推进改革,减少政策“打架”等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