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薄熙来秘书受贿2000万被判无期 曾揭发薄滥用职权(2)

2016-02-29 16:57:28  吉林省高院    参与评论()人

1.2004年12月,被告人吴文康收受富某某贿送的中国银行长城卡一张,至2011年7月富某某先后二十三次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向该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0.5万元,供吴文康个人消费使用。

2.2004年底被告人吴文康欲赴北京大学攻读EMBA,2005年初富某某以为其提供学费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5万元。

3.2005年3月,被告人吴文康收受富某某为其购买的价值人民币25.38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吴文康将一辆旧丰田佳美轿车置换给富某某,后富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大连市鑫源建筑材料厂,吴文康实际占有差价款人民币17.38万元。

4.2005年至2011年间,富某某以被告人吴文康女儿吴丹出国读书、妻子丛美燕办理赴美签证及为吴文康提供赴美探亲路费名义,先后六次送给吴文康美元共计25万元。

5.2005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富某某以过春节的名义,八次送给吴文康现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6.2009年上半年,富某某以为吴文康女儿吴丹在美国购房名义,分三次送给吴文康和丛美燕共计45万美元。

7.2008年至2012年间,富某某为被告人吴文康本人及其前妻丛美燕、其女儿吴丹支付国内航班机票费用,合计人民币31.277万元。

8.2006年6月至12月富某某安排其全资子公司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孙会忱为吴文康弟妹潘军、父亲吴俊瑞的两套房屋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共计869293.25元,直接列入该公司材料成本账。

9.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吴文康以其岳母江德英位于大连市胜利路的一套住宅(评估价值人民币163.3438万元)置换了富某某开发的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康园小区的两套住宅(经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3.216万元和380.8577万元),吴文康实际占有差价款合计人民币600.7299万元。后该两套房屋分别落籍到被告人吴文康女儿吴丹和其岳母江德英名下。2009年6月富某某出资为吴文康装修了上述两套房屋,支付装修款共计人民币1278212.74元。

(六)2010年底,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吴某某请托,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承揽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建设项目提供了帮助,于2011年3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希尔顿酒店、北京市昆仑饭店及大连富丽华酒店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对账单、购车凭证、缴费收据、相关财务账目、房屋购销装修合同、机票代购凭证、工程合同、评估报告及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富某某、吴某某、范某乙、范某甲、钟某某、毕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文康供述和辩解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上为钟某某提供帮助并向钟某某索要房屋一套,属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办案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能够积极配合,印证相关情节,且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文康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三千三百四十八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其余部分作为被告人吴文康个人财产,予以没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