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证保信分业监管的主要问题
现行“一行三会”监管体制下银证保信等主要金融业态分别由不同机构监管,这固然有利于监管专业化,但随着各种新型金融业态在体制内外线上线下迅速发展,分业监管体制必然导致的监管真空、监管套利以及目标冲突等问题日趋凸显。
(一)分业监管造成监管真空,穿透式监管缺失不能适应综合经营趋势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
一是分业监管与综合经营的矛盾。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交叉持牌或交叉持股等不同形式介入多种业务领域,跨市场金融产品以传统或互联网金融形式迅速发展。然而分业监管机构目标各异,部门法律法规分散,信息沟通协调不畅,缺乏达成一致行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现行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际作用十分有限,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综合经营中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本轮资本市场波动中,杠杆交易(尤其是以HOMS系统为代表的场外配资)直接助推了前期股市快速上涨和后期指数暴跌,场外配资链条复杂,涉及银证保信各类资金来源和各种互联网金融渠道,封建割据式分业监管和铁路警察式分段监管下穿透式监管缺失,使监管部门无法了解场外配资全过程,对资金规模、杠杆率等核心指标一直处于猜测状态。
二是分业监管造成体制内金融压抑,并最终导致体制外监管缺失。分业监管体制封建割据色彩浓厚,为减控辖内风险普遍实施严格的准入管制,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民营银行至今只有5家开业,直接融资市场上的注册制改革多年来未能真正实行。金融压抑把社会融资需求逼入地下,由于这些活动非监管部门批准,监管部门对这些体制外高风险融资活动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最终导致体制外民间融资活动在线下线上野蛮生长,民间理财、线上投融资、地下钱庄、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蜂拥而起,金融“三乱”猖獗风险失控,各类非法集资及其大规模广告宣传处于无监管状态,类似e租宝事件、泛亚交易所事件、大大集团事件等非法集资案件频繁发生。
(二)分业监管导致市场分割,妨害金融配置经济资源效率,并导致跨市场套利和监管竞争
一是金融市场人为分裂滋生监管套利。以债券市场为例,由人民银行下属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基本执行注册制,对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有效挤压发行寻租空间;由证监会负责管理的公司债发行执行核准制,监管当局债券发行裁量权居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灰色空间相对较少;但由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企业债发行执行审批制,并且信息披露制度欠完善,发行环节中巨大的非市场因素滋生利益输送,给寻租留下了空间。
二是同类业务由不同部门监管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有效性。以资管产品为例,基金由证监会监管,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归银监会监管,投资连接险则由保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券商、基金的资管计划法律属性相同,但其面临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却有较大的差异。就通道类业务而言,信托公司要扣减1‰到3‰的风险资本,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只要扣万分之几的风险资本,基金子公司没有净资本要求。融资租赁市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和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与信托租赁公司则由银监会监管,市场准入门槛与经营范围限制不一,市场秩序混乱。
(三)分业监管使各监管部门彼此竞争,凸显其行业发展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内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