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2013年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4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主要标志,表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制度框架轮廓已经清晰,上述重大政策为各项补充保障的发展发出了十分明确的政策信号。
此外,国务院还于2015年8月17日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基金长期贬值的困局将得以解脱,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可以通过更加宽松的投资方式与投资渠道得到保证。
(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与立法机关的作用明显加强
“十二五”期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开始得以制定与实施,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得以完善,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报告社会保障事项并接受其监督逐渐走向常态化。过去那种由行政部门垄断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决策、管理、经办、监督等事务的格局正在被送进历史,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各种社会保障组织等依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1、2011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不仅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际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且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缴费型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制度,从而是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2、2012年制定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保险事务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军人保险规范不足的缺憾,为维护军人社会保险权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
3、2014年制定了新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刑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被列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为打击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2013、2015年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的大幅度修订使该法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为基本理念,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第44条的修正案,允许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并明确了具体规范,这一修订扫除了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法律障碍,预示着养老服务业发展将进入官民并重的新时代。
5、国务院还制定了或修订了一批社会保障行政法规。如: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实施修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残疾等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标准和抚恤优待条件;同年,国务院还实施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2014年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它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框架、项目、管理体制及政府责任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范。
此外,国家立法机关也在加速制定《慈善法》,2015年10月、12月先后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并决定提交2016年3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