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受理榆树湾煤矿的报告情况,记者分别采访了榆林市住建局、榆林市国土局、榆阳区住建局、榆阳区国土局、榆阳区煤炭局,但是,这些部门都拒绝回应此事。
高先生说,按照我国煤炭法的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机关单位要在采矿区上方兴建建筑,都需要和矿厂协商。作为私人企业来说,协商的方式可以是企业代表到矿厂直接协商,也可以是企业委托属地的国土部门来和矿厂协商。因为,如果要在采矿区上方建建筑,势必会对矿床造成压覆,减少采矿量,给矿厂造成损失。所以,协商的目的就是,这部分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承担具体数额是多少。但榆树湾煤矿从未收到鸿运工贸或者榆阳区国土局的协商邀请。榆树湾煤矿主动要求鸿运工贸、榆阳区国土局出面解决问题,也未获得回应。
高先生说,2015年11月9日,鸿运工贸向榆阳区煤炭局呈送了《关于要求榆树湾煤矿给予经济赔偿的报告》,请求煤炭局责令煤矿进行经济赔偿。该请求未获支持。2015年11月16日,煤矿向榆阳区政府、榆阳区城建监察大队等部门呈送了报告予以反驳,请求政府部门依法拆除洗煤厂的违法建筑。政府部门同样不置可否,报告如石沉大海。
崔先生表示,在洗煤厂办理各种手续时,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告诉他,自己的厂子建在采矿区上方。高先生认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审批不严。如果政府在各种审批程序中告知了崔先生风险,或者直接劝阻、制止了洗煤厂的建设,洗煤厂的投资也不会超过8000万,如今的损失也不会那么大。
记者就鸿运工贸的损失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担责的问题,询问了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榆阳区城建监察大队法制室郑女士表示,在查处违法建筑方面,应该由国土局来承担主要的判断、裁定责任。其他部门均未回复。
律师观点
政府审批不严存过错应担责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说,此事件中,榆树湾煤矿是按照煤炭局的审批正常进行开采的,鸿运工贸修建洗煤厂的行为也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在法律上,只有过错才需要对损失担责。而从目前呈现的事实看,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让其中任何一方担责,都有失公允。
相反,榆阳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在明知洗煤厂选址在采煤区上方的情况下,依然审批同意了洗煤厂的建设,涉嫌存在审批不严的过失。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对洗煤厂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应该不是全部责任。因为鸿运工贸承认自己存在边建工程边办手续等问题。如果对洗煤厂构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批准建设的责任人甚至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着刑事责任的处罚。鸿运工贸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申诉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