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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矿开采掏空地下致塌陷 主管部门拒绝回应

2016-02-15 09:45:22      参与评论()人

榆树湾煤矿表示,此次采矿前煤矿曾向榆阳区煤炭局请示过,但没有收到煤炭局暂停采矿的指示,因此,此次开采行为是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

榆树湾煤矿法律顾问高先生说,榆树湾煤矿是国家重点项目,2003年12月14日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27日取得探矿权,在2008年12月30日取得采矿权证,确定了采矿范围。当时就已经确认了洗煤厂所在地的地下属于采矿范围。这一点,榆林市和榆阳区的相关部门都是知晓的。榆树湾煤矿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开采范围明确。

高先生说,榆树湾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于采矿的范围、采矿的速度、深度等技术指标都有严格的限制。所以,煤矿每次要更换综采工作面采矿的时候,都需要榆阳区煤炭局批准。正常情况下,榆树湾煤矿采用大型采煤机进行作业。这种方法在地下开采后,在地上出现裂痕和塌陷是正常现象。因此,在煤矿开采以前,政府协同煤矿一起进行了附近村庄、厂房的搬迁补偿工作。榆阳区政府还出台了专门的搬迁补偿办法。而那时候,鸿运工贸的洗煤厂还不存在。因此,不涉及它的拆迁补偿问题。

在煤矿打算开采鸿运工贸洗煤厂地下,即20101综采工作面时,也曾向榆阳区煤炭局请示过,没有收到煤炭局暂停采矿的指示,于是进行了正常采矿作业。按照惯例,如果煤炭局要求煤矿暂停某个工作面的作业,那么因此给煤矿造成的损失将由煤炭局及政府其他部门共同负担。可能是害怕负担这部分的费用,所以煤炭局并未阻止煤矿的开采。因此,煤矿的此次开采行为也是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对此,榆阳区煤炭局拒绝回应。

高先生说,除了2015年9月发出的提醒其尽快搬迁撤离的告知函外,早在2013年5月13日,榆树湾煤矿就向洗煤厂发出过告知函,要求洗煤厂立即停止施工。但是,两次劝阻都未奏效。

对此,崔先生承认确实在2013年收到过榆树湾煤矿的告知函,洗煤厂没有理会。随后,煤矿还要求洗煤厂签署“日后可能发生坍塌煤矿不用担责”的承诺书,也被崔先生拒绝了。

当地主管部门拒绝回应

崔先生表示,在洗煤厂办理各种手续时,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告诉他厂子建在了采矿区上方。高先生称,如果政府在洗煤厂的审批中告知风险,崔先生的投资也不会超过8000万,损失也不会那么大。对此,当地主管部门均拒绝回应。

令高先生不解的是,2008年,榆树湾煤矿取得采矿权时,就已经取得现鸿运工贸所在地的采矿区。但是在2010年,榆阳区发改局还是审批建立该项目。2013年11月23日,在榆树湾煤矿已经向相关部门举报两次的情况下,榆阳区住建局仍然审批通过了洗煤厂项目,称其符合城乡规划。2015年5月19日,国土局在给鸿运工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对于其建在煤矿开采区的事实只字不提,只说其手续不全,未批先建。至于环保局、安监局更是一路给洗煤厂开了绿灯。

高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8月,榆树湾煤矿员工在巡查20101综采工作面上方时,发现当时鸿运工贸正在筹备建设洗煤厂。2011年8月23日,榆树湾煤矿向榆阳区政府、区煤炭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等呈送了报告,反映情况。但是除了各部门签收的回复外,没有收到任何回复。2013年6月11日,煤矿再次向相关部门呈送报告,请求职能部门依法制止并拆除违法建筑物。但是,煤矿仍然未收到政府部门的反馈。2015年11月16日,榆树湾煤矿第三次向政府部门呈送了报告,请求依法拆除洗煤厂的违建设施。时至今日,洗煤厂的主体建筑依然屹立不倒,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回应。

就政府受理榆树湾煤矿的报告情况,记者分别采访了榆林市住建局、榆林市国土局、榆阳区住建局、榆阳区国土局、榆阳区煤炭局,但是,这些部门都拒绝回应此事。

高先生说,按照我国煤炭法的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机关单位要在采矿区上方兴建建筑,都需要和矿厂协商。作为私人企业来说,协商的方式可以是企业代表到矿厂直接协商,也可以是企业委托属地的国土部门来和矿厂协商。因为,如果要在采矿区上方建建筑,势必会对矿床造成压覆,减少采矿量,给矿厂造成损失。所以,协商的目的就是,这部分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承担具体数额是多少。但榆树湾煤矿从未收到鸿运工贸或者榆阳区国土局的协商邀请。榆树湾煤矿主动要求鸿运工贸、榆阳区国土局出面解决问题,也未获得回应。

高先生说,2015年11月9日,鸿运工贸向榆阳区煤炭局呈送了《关于要求榆树湾煤矿给予经济赔偿的报告》,请求煤炭局责令煤矿进行经济赔偿。该请求未获支持。2015年11月16日,煤矿向榆阳区政府、榆阳区城建监察大队等部门呈送了报告予以反驳,请求政府部门依法拆除洗煤厂的违法建筑。政府部门同样不置可否,报告如石沉大海。

崔先生表示,在洗煤厂办理各种手续时,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告诉他,自己的厂子建在采矿区上方。高先生认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审批不严。如果政府在各种审批程序中告知了崔先生风险,或者直接劝阻、制止了洗煤厂的建设,洗煤厂的投资也不会超过8000万,如今的损失也不会那么大。

记者就鸿运工贸的损失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担责的问题,询问了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榆阳区城建监察大队法制室郑女士表示,在查处违法建筑方面,应该由国土局来承担主要的判断、裁定责任。其他部门均未回复。

律师观点

政府审批不严存过错应担责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说,此事件中,榆树湾煤矿是按照煤炭局的审批正常进行开采的,鸿运工贸修建洗煤厂的行为也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在法律上,只有过错才需要对损失担责。而从目前呈现的事实看,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让其中任何一方担责,都有失公允。

相反,榆阳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在明知洗煤厂选址在采煤区上方的情况下,依然审批同意了洗煤厂的建设,涉嫌存在审批不严的过失。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对洗煤厂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应该不是全部责任。因为鸿运工贸承认自己存在边建工程边办手续等问题。如果对洗煤厂构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批准建设的责任人甚至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着刑事责任的处罚。鸿运工贸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申诉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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