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近500千克硬钨金从何而来?这涉及到,检察机关对杨奔涉嫌合同诈骗的另一指控事项。
2011年8月底,杨奔入股并实际控制湖北华瑞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瑞天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有色金属销售、房地产开发、广告设计等,杨丰楷(杨奔)实缴出资1000万元,任监事。
湖北省应城市蒲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蒲源公司)的陈传宗有一批硬钨金急于出售,并委托朋友帮其联系买家。
2011年12月11日,经居间人介绍,陈传宗与杨奔的华瑞天成公司签订了总货款为2107.9万元的硬钨金销售协议,双方约定硬钨金单价2万元/千克,硬钨金总重量1053.95千克。
为何刚刚入股控制华瑞天成公司的杨奔在短时间内便与陈传宗签订数千万元货款的购买协议?
起诉书称,武汉市公安局对五星公司被诈骗一案立案,杨奔急需资金退赃。但这一说法,未获法院支持。
之后,杨奔以333.4千克硬钨金作抵押向大冶市攀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攀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借款1000万元,约定月息1.2%,这1000万元于同日到账华瑞天成公司账户。
两天后,杨奔将该款作为其在五星公司被诈骗一案的退款汇入武汉市公安局涉案暂存专户。
2012年1月6日,杨奔又将499.35千克硬钨金交武汉市公安局扣押。
之后,陈传宗、陈达均一再催款。2012年5月,杨奔要求陈传宗再送400千克硬钨金到华瑞天成公司,陈传宗要求结清之前所欠货款才肯继续发货。杨奔便借款200万元付给蒲源公司,陈传宗随后将近400千克硬钨金拖至杨奔指定仓库。5月底,陈传宗因一直无法收回货款,便将留存在指定仓库和华瑞天成公司的硬钨金拖回应城。次日,陈传宗为能收回货款,在与杨奔交涉后,双方重新签订了硬钨金销售协议,协议确认双方硬钨金的销售总重量为794.65千克,价格调整为1万元/千克;除已付210万元外,同年7月31日前再付400万元,余款在同年10月1日前全部结清。
变更协议签订后,杨奔仍未履行合同,2012年6月11日,陈传宗到应城市公安局报案。
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后,检方认定杨奔涉嫌合同诈骗584.65万元。
孝感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应将杨奔处置333.4千克硬钨金抵押借款1000万元交给武汉市公安局的事实认定为是杨奔诈骗的起因,也不应由此推定杨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书显示,依照第二份销售协议,杨奔的履约时间分别是在2012年7月31日前和同年10月1日前这两个时间,但是陈传宗却在当年6月11日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也是杨奔不能履约的原因之一。
法院称,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数额中,有499.35千克硬钨金近500万元的价值,这批硬钨金经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时这批硬钨金的归属尚处于待定状态,无法确认杨奔非法占有了这批钨金。
法院认为,该案中,杨奔虽然有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和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因该案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不足,故其行为应当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为宜,不应认定为犯罪。
非法拘禁案中的身影
因涉嫌合同诈骗,杨奔于2014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彼时,杨被羁押于湖北省应城市看守所。
2015年3月10日,孝感检察院以杨奔犯合同诈骗罪向孝感中级法院提起公诉。9月1日,孝感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宣判杨奔无罪。
理由为,公诉机关指控杨奔参与诈骗五星公司4300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指控杨奔诈骗蒲源公司584.65万元,定罪不当,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