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秦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军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刑间,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将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释疑
1.两人减刑是否享受了“特殊待遇”?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类似薄谷开来、刘志军这样的减刑还有很多。据相关资料,深圳前市委书记许宗衡、广东前政协主席陈绍基、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等,都曾经死缓减为无期。
2.为何两份裁定都由北京法院作出?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指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该规定,在秦城监狱(位于北京昌平区)服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由北京法院作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司法部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也由北京法院依法审理。
3.刘志军转无期后是否要终身监禁?
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解表示,刘志军在转为无期徒刑后仍然可以继续减刑。因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项规定应该适用于2015年11月1日后获刑的官员。因此,在2012年获刑并且开始服刑的刘志军,即便涉案情节特别严重,也不受刑九新增规定的限制,无期徒刑后仍然可以减刑。
4.两人为何同时减刑?
薄谷开来于2012年9月4日入狱服刑,而刘志军是2013年8月29日入狱服刑的,这样看来薄谷开来比刘志军早一年就完成了死缓的考验期,那么两人为什么在同一天被减刑。
实际上,根据此前公示内容,司法部燕城监狱早在2014年9月25日就已经提交了有关薄谷开来《提请减刑建议书》。
洪道德表示,在收到监狱方面提交的罪犯减刑建议后,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和评议,延迟公示可能出于证据材料不全面等多种问题。此外,由于两人关在不同的监狱,因此在申报减刑建议的过程中,也可能因为申报通道不同而出现延误。目前法律并没有对申报时间做出规定。
虽然死缓减无期的时间有差异,但如果进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环节时,按照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
张晓军被减刑一年
昨天,记者从最高法官网获悉,薄熙来家的勤务员、薄谷开来的同案张晓军于2015年11月23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院裁定减刑一年。
张晓军生于1979年10月22日。2012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
2014年8月28日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张晓军被减刑六个月。
2015年10月29日,最高法网站公布了安徽省蚌埠监狱对张晓军提请减刑建议书,该建议书称张晓军于2015年8月3日受大会表扬;2015年8月4日记功;2015年8月4日受大会表扬。2015年11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晓军减刑案,法院审理查明,张晓军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3次奖励。2015年11月2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张晓军减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