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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答"领导干预办案司法人员不敢记咋办"(5)

2015-03-31 08:06:3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最高检:向社会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公开,可以从社会监督的层面有效促进制度的实施。

4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新京报:在责任追究方面,该规定明确,凡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的具体举措是什么?

最高检: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两种情形,一是对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责任追究的规定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起到震慑,又对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起到了保护作用。

新京报:该规定出台后,作为检察机关,如何保证该制度能够真正的执行?

最高检: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中的各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比如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可以说,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工作程序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规定、排除外部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和重要保障作用。

过去司法机关并非没搞过此类的记录制度,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正在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引进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措施,为干预司法记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机制性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规定要求对所有的干预都要记录,首要的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裁判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会倒逼干预留痕机制的落实。审理者如果不记录,将来追究起来就会担责,有利害关系在里面,记录干预才有动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锡锌

在这个规定中,最重要的就是记录制度,谁来记录,如何记录,敢不敢记录,不记录追不追责,这些都是很关键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真正落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

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了程序,记录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由党委政法委负责,追责由纪检检察机关追责,分工很明确,表明了中央要坚决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对于未来司法以法律为准绳,按司法规律办案审判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陈卫东

(责任编辑:易成晨 CN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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