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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登记新规 赠与不需公证 可自办房产证(2)

2014-01-29 12:46:26    新京报  参与评论()条

    房产证不需维修资金收据

    这位负责人表示,修订稿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住宅的“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时,维修资金就必须要按整栋楼交齐。

    这位负责人称,因为办理“大产权”是在业主办理房产证之前,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情况下,没必要在办理房产证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此次修订稿中,还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

    房改房补证不用单位证明

    按照北京之前的规定,房改房的房本如果遗失,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

    这位负责人表示,以往房改房房产证都是由单位代为办理,一些单位为防止职工擅自将房屋上市交易,职工的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统一保管,以此约束职工。

    但2003年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而且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簿才是物权归属和依据,房产证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为准。

    “因此,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此外原来的房改售房单位,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破产,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此次修订稿,还细化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材料。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出细则

    今年,中央1号文明确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路径。允许满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位负责人说,2013年市住建委在海淀区、大兴区、平谷区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

    修订稿细化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材料。其中明确,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受理、审核、复审、登簿、发证等程序进行,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房屋登记部门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会在房屋登记簿和房本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责任编辑:cs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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