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监管日趋严格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表示,在新干部任用条例出台之前,中国对“裸官”监管已日趋严格,这首先体现在,“裸官”不能担任重要部门主要领导,“这是一个从上到下的共识”。
其次,已经是主要领导的“裸官”,首先要求其让配偶和子女回国,如果未能兑现,则该领导便要调离原来职位。
查阅相关资料,不难发现,虽然“裸官”概念出现不过数年,但中国对“裸官”的治理要早得多,对其防治甚至带有惩罚性的政策和规定也出台数部:
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间,中央密集出台相关政策,以监管“裸官”。当年7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央政府为“裸官”监管首次发布正式管理措施;
2011年3月,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将会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2013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在地方,针对“裸官”的政策也相应出台。
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把“裸官”监管“关口前移”,规定“今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自费留学或定居,要先经纪检机构审核,必要时接受廉政谈话”;
2009年,广东省深圳市出台规定,明确“裸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随后,广东省内及省外多个城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在反腐和司法协助上的进一步加强,也让“裸官”外逃空间逐渐压缩。2013年7月1日,监察部网站称,在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表示,截至2013年5月,我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认为,此次在新干部任用条例中关于“裸官”的明确规定具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
“从这个角度看,禁止配偶或者子女移居海外的党政领导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首先是一个预防性措施,它可以防止一些贪官污吏将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移居海外,大肆贪污受贿。”乔新生说,此次新干部任用条例的预防作用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