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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明确地方领导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2)

2014-01-16 07:12:09    新京报  参与评论()条

     8干部交流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领导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

    解读 对于交流时限、哪些干部该交流,新《条例》作出了进一步“补充”。例如交流时限,2002版明确了“上限”和“下限”: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补充规定,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也就是说,同一人在同一职位,最长干10年。

    哪些干部该交流?2002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也就是说,此前,“干部交流”的标准是“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今后,经历单一、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也要“交流”。

     9引咎辞职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官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解读 2002版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但新条例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新《条例》实行后,该名领导干部一年之内,没有到新职务“履新”的机会,次年度,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岗位,也不会被提拔。

    此外,哪些干部会被降职?2002版《条例》的标准是,“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新《条例》修改为“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10责任追究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

    解读 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新旧条例都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如何追责,追责到哪一级别?旧《条例》的标准是“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新《条例》则“提格”到“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原来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今后,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都要担责。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cn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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