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提拔”将追究党委领导成员责任
6公开选拔
【条例摘要】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公选干部:县处级以下不跨省
解读 为杜绝“一把手”拍板,“暗箱操作”,近年来,全国多个地区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选任模式。但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2002版《条例》仅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新《条例》细化为,“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此外,新《条例》明确要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程文浩认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干部不跨省,很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职位较多,如果广泛采取跨省选拔,工作量和组织的难度较大;另外,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省情市情县情差别很大,而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直接服务于基层地区,所以需要对当地情况有基本了解,省内干部无疑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此规定在客观上为本地基层干部提供了更多的上升空间,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7干部免职
【条例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情形不含“民主测评不过关”
解读 在哪些情形下,领导干部应被免职?对此,2002版《条例》制定了三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新《条例》保留了2002版的两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新增了三种情形: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但是,删除了“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此前应被免职,但新规实施后则无硬性要求。
中共江苏省如东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丁越曾撰文提出,“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可以免去现职。应该讲,这个规定还是比较硬性的,有具体的、量化的要求,也容易操作。但事实上,作为世界性难题的干部考核工作,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科学合理的办法。比如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的真实性、科学性问题;不同单位、不同层次、不同分工的领导干部的评价问题等等,使该项制度本身的实际效果就打了折扣,从整体上影响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制度的规范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