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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冬奥、保护先行!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8-08-07 17:37:37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拥抱冬奥、保护先行!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8年7月31日,在我国成功获得2022年冬奥会举办权3周年之际,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当天,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冬奥组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交了首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公告申请,包括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4件残奥会标志,涵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会徽及中英文名称等专有标志和名称。

“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对奥林匹克财产和残奥会财产,特别是对相关品牌进行保护,是推动奥林匹克运动持续发展、维护赛会形象和声誉的必要条件,也是主办国和主办城市的应尽义务。”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洪波表示,筹办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

完善制度强化保护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要求,也是奥运会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等申办文件的重要内容。2002年2月,我国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着眼于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一特定届次的奥运会标志提供保护。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成功申办,按照申办文件要求,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并对通过制造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虚假联系来牟利的隐性营销行为等进行规制。

2017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在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征求意见并赴北京、张家口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冬奥组委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6月28日,我国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关键词:冬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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