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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不宜将国家通用语言称作“国语”“官方语言”

2017-12-25 21:12:11  光明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专家谈】不宜将国家通用语言称作“国语”“官方语言”

作者:北京语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戴红亮

现代意义的“国语”概念出现于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间,19世纪末,中国学者将“国语”引入中国,20世纪初到20世纪40年代末,中国用“国语”指称汉语标准语。20世纪50年代,中国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出发,同时兼顾语言使用的实际需要,将现代汉语标准语确定为“普通话”,而废弃了“国语”这一称法。

20世纪80–90年代,港澳台歌曲风靡一时,与“粤语歌曲”“闽南语歌曲”相对应的“国语歌曲”这一名称也严重泛滥开来,直到今天,人们在口头上还常这样称呼,互联网中这一说法也比比皆是。这一说法实际上存在较大问题,不仅将“粤方言”“闽南方言”称为“粤语”“闽南语”,而且将“粤语”“闽南语”与“国语”并列,容易产生误导,不仅成为国外学者将我国汉语方言划分为多种语言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将“国家通用语言”简称为“国语”的直接诱因。

200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采用了“国家通用语言”这一说法。这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是从语言功能角度说明“普通话”的使用范围,着重强调的是其在国内的“通用性”。“国家通用语言”这一说法产生后,由于其较长,口语称说不便,一般人就将其简称为“国语”“通用语”“国通语”等。我们在一些民族地区调研时就发现,很多民众将“国家通用语言”简称为“国语”,甚至一些官员也这样称呼,也有极少数文件将“国家通用语言”直接称为“国语”,这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我们需要厘清以下几点:

“国语”“官方语言”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观和我国民族平等政策。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并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的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政策。“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是我国民族关系和语言关系的重大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观和我国语言平等政策活的灵魂。过去,我们之所以没有沿用“国语”这一概念,也从来没有指定“官方语言”,就是从这一重大原则出发的。

关键词:国家通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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