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集体征收燃油附加费值得商榷
从试点企业角度而言,尤其不能掩饰试点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只有坦承面对试点中的安全等问题并妥善解决,这种试点版图才能不断扩大
日前,中国国航、东方航空、深圳航空等多家航空公司宣布自6月5日起对国内多条航线统一征收燃油附加费,标准为每人10元。这是燃油附加费取消三年后的死灰复燃!大多评论对此也持批评态度,认为航空公司不能仅因国际油价上涨,就直接向消费者转嫁成本负担,不甚合理。
然而,笔者想追问的是一个更根本性的问题,即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严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价格协议。该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此次重新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多家航空企业无疑都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集体征收燃油附加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尽管燃油附加费名义上不属于航空票价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事实上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必须购买,因此,燃油附加费实际上构成消费者支付航空客运服务价格的一个不可或缺部分。航空公司以前不收取,现在要求每位乘客必须支付10元就是在变更商品价格,更确切地说是提高商品价格。同时,必须了解到,自2009年民航国内线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后,燃油附加费征收与否、征收多寡均由航空公司在相关政策的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在本轮燃油附加费征收中,没有任何公开消息显示出台了相关政策的调整,因此,是否征收燃油附加费在很大程度上是航空公司自主决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