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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税率”之说严重误导公众(2)

2016-12-22 14:44:25  国家税务局    参与评论()人

从税负的转嫁性来看,收费往往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与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相关联,难以转嫁;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转税,由于依附于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可以实现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企业只履行缴税义务,并非负担者。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会导致按照世界银行公布的“总税率”指标计算的企业税负虚高。至于流转税的累退性,可以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完成,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四、完善我国宏观税负的几点思考

一是推进清费立税进程。加大费改税力度,切实将适合税收形式征缴的收费项目、基金项目改为税收;在大力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适时将某些收费项目并入到税改方案中,统筹实施;在构建财税体制框架结构中,通过费改税,健全地方税体系,确保地方财源稳固。

二是加大减税降负力度。在明晰政府事权和规范政府支出的前提下,控制政府规模膨胀,减少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强制占有和使用的份额,着力把握好减税降负主基调,为刺激企业投资增长、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扩大消费能力,预留空间。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以及相互间资源占有和分配使用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为企业和市场松绑,为经济发展增添活力。

三是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借营改增减税之机,进一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积极研究房地产税立法,扩大企业所得税税基,规范税前扣除。通过税制改革,为政府实施精准调控预留空间。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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