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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晒家丑,新华社看不惯?忍着(2)

2016-10-21 14:52:33  海涛评论公众号    参与评论()人

对此,我是深表理解的。老实说,当我最初看到王宝强深夜自曝家丑的消息,我也是很不爽的,“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价值观,其实深藏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我潜意识里也认同,私事不宜公布给并不相关的大庭广众。

可是,进一步想,王宝强有没有权利公布自己的私事呢?当然有。对,这是他的权利。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为,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法律并不禁止的信息,这是他的权利。个人权利,不容否定。

所以,我即便对王宝强的行为感到不爽,也只能忍着自己的不爽。因为,他并没有权力强迫我看他的微博,而我有权忽视他的言论和行为。也就是说,我觉得不爽,我绕开就行了。

这就是自由。他有说的自由,我有不听的自由。

自由,有时就是互相容忍。这个容忍,可能会给我们造成不愉快,这是自由的一种“成本”。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而有些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确实可能给别人带来不愉快。比如,会有违道德。但确实有些既不违法又不违背道德的事情,只是因为违背我们的“价值观”而令我门不愉快,这个不愉快,有时候就是我们需要忍耐的东西,是自由的代价。我们忍耐别人,别人忍耐我们。为了各自的自由,我们得互相容忍。

当然,确实有人觉得不爽,忍不住把自己的不爽说出来。这就是所谓的民间舆论,也就是背后说三道四。比如,很多人在饭桌上对王宝强的家事指指点点,这当然也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应该只局限于不具备公权力的私人。

大致来说,私人应该可以对公权任性评说,公权应该对私人权利容忍或沉默。

媒体内部有人对王宝强的行为不爽,当然也可以说出来,但以“专电”这种方式说出来,就不一样了,因为“专电”具有公权力背景,是公器。用公器对个人并不违法的行为进行诛心的、定性的批判,这种事情,若干年前,曾经流行过。当年,公器不够用,就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也就是所谓的大字报——那已经是一场公认的巨大灾难。

关于王宝强的这篇报道,就让我想起了传说中的大字报——看谁不爽,就可以宣布他有问题,它超越了法律审判,创造了舆论审判。相对而言,这种行为的潜在危害性,要比王宝强在微博上自曝家丑大多了。

世间很多的争议和争吵,就是因为价值观不同。你觉得家丑不宜外扬,他觉得家丑必须公开才能解恨。遇到这样的冲突,大家机会在网上撕、吵、骂。

我从不参与这样的撕、吵、骂。遇到别人让我不爽的行为,我判断的底线是,他是否有权利那样做。如果,他有权利那样做,即便让我不爽,那也随他去吧。

比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那个因为在猛兽区“擅自下车被老虎伤害”的女人,最近从医院出来了,向动物园索赔。这个早已经被很多人“钉到耻辱柱”上的女人,再一次惹恼了很多人。

对此,我不参与评价,因为我觉得即便我特别讨厌这个女人,但我也无法剥夺她索赔的权利。对,她索赔这个行为本身,是一种权利,至于她能否得到赔偿,交给法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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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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