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曾以《反腐英雄寻女25年未果》为题,报道了河北肥乡县反腐英雄郭建民女儿郭桂芳在单位值班时失踪,家人寻找25年未果,当地警方未立案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2014年,郭桂芳被依法宣告死亡,郭建民及家人希望“依法确认郭桂芳之死亡属于工伤”。随后,郭家人与肥乡县人社局、农牧局就郭桂芳的工伤认定产生纠纷并上诉至法院。
一年多过去,郭建民与妻子蔡鹏娥已双双离世,没等来女儿失踪案的更多有用信息。家人曾申请当地人社局将郭桂芳的死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胜诉。对方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终审认为,将郭桂芳认定为工伤依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请。
去年4月,郭建民夫妇还在为寻女奔波,如今两位老人均离世
女儿在单位失踪 二审认定不属工伤
2015年11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蔡鹏娥(于2015年5月16日上午11时因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去世,诉讼主体依法变更为蔡鹏娥的继承人郭建民、郭会增、郭红芳)与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肥乡县农牧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邯郸市人社局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3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告邯郸市人社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5年12月10日,一审第三人肥乡县农牧局表示,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行政上诉状。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近日获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中,对失踪女儿郭桂芳的工伤不予认定
判决中提到,肥乡县委组织部、肥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肥乡县农牧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就郭桂芳失踪情况进行了调查,结论为“‘郭桂芳在农牧局值班时失踪’这一说法无确切依据,难以成立”。
法院认为,之后,上诉人肥乡县农牧局作出决定,撤销了该局出具的所有含有“郭桂芳在农业局值夜班时失踪”内容的证明材料及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的公章,故被上诉人郭会增、郭红芳(一审判决后,郭建民去世,诉讼主体依法变更为郭会增、郭红芳)主张郭桂芳在肥乡县农牧局值夜班时失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且郭桂芳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原判不当。
邯郸中院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郭会增、郭红芳的诉讼请求。
四份关键的值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