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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半年人工流产2次导致不孕 把前男友告上法庭

2018-06-25 07:41:49  近日女报    参与评论()人

而同年,因男友唐华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无奈,只能按照老家习俗,举办了一场简单的酒宴“婚礼”。

然而2014年,两人分手了。之后,朱丹又通过亲戚介绍和相亲对象过起了同居生活。可是,当两人很想怀孕结婚时,朱丹却被医生告知“不可能再怀孕”。

想到与前男友的那些经历,尽管时隔已久,朱丹还是决定把唐华告上法庭,并索赔医药费、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最终,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丹与唐华是自由恋爱并同居,其间唐华并无强迫、威胁朱丹发生性行为情形,因此对于朱丹的损失,两人均不存在过错。不过,朱丹因异位妊娠造成的损害与二人同居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双方均无过错,但给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朱丹和唐华应共同分担责任。法院认定朱丹的总损失为63758.66元,并判决唐华负责承担其中的50%。

(文中除陈健和魏楚瑜外,其余均系化名)

观点

律师:受到“非法侵害”,可追究“性权利”

宁洁(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论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成年男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男女双方都应该并能够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后果及所承担的责任。由于男女双方婚前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在男方没有强迫、威胁、欺骗女方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女方一旦怀孕并人流,其对身体造成的伤害,法院即便能根据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可以让男方一同分担责任,但不孕对女方心理与身体的双重创伤却是难以弥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男方即便不用对女方流产的行为作出赔偿,但也需要承担50%的责任,并给予女方相应的补偿,如: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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