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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发病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 最高法:不算工伤

2018-06-22 09:12:58    澎湃  参与评论()人

故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孙小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判决,维持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孙小妹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果去医院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是工伤,但在家休息后死亡,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本案中,张翼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发现死亡。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张翼得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申请再审: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虽然在家死亡,但与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存在连续性和因果关系,怎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孙小妹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张翼得的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病情恶化导致死亡与其2014年4月27日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存在连续性和因果关系。

关键词: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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