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上班早退,路上出车祸,是工伤吗?
胡老四在东莞某食品公司处任保安一职。2015年7月28日,胡老四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时间为15时至23时。
当天晚上约22时25分许,胡老四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骑自行车从公司离开,在路上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老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5年8月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2015年8月19日,其家属马春花等三人向东莞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东莞社保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胡老四于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到23时,胡老四未经单位同意于当晚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即胡老四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因此,东莞社保局做出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马春花等三人对此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马春花等三人主张,胡老四于2015年7月28日22时25分左右离开公司是属于下班,其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予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彭某、吴文贵的证人证言以及东莞社保局对彭某、吴某贵、马春花的《询问笔录》,并结合公司的《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可知,公司处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是7时至15时,中班是15时至23时,晚班是23时至次日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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