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第二套试点指标
在境内外同步申请发行的小米,应该适用CDR试点三套标准中的哪一套?
6月6日发布的《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设置了三套入围标准。第一套针对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显然,尚未在港上市的小米不适用这一套。
第二套标准是: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试点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多种估值方法综合判定。融资不足三轮的,参考全部融资估值判定。
在业绩方面,小米的港股招股书披露,2015年至2017年收入分别为约668亿元、684亿元和1146亿元;经营利润为13.73亿元、37.85亿元和122.15亿元。2017年,小米收入同比增长67.5%。不过,从净利润来看,小米2017年为亏损438.89亿元;若按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小米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53.62亿元。
也就是说,小米最近一年(2017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过了1000亿元人民币,远远高于30亿元的标准。
在估值上,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公开资料显示,小米最近一次的F轮融资的估值为450亿美元,倒数第二次融资的估值金额未公开,倒数第三次2016年6月的D轮融资估值为40亿美元,按照最新汇率换算超过250亿元人民币,也高于200亿元人民币的估值门槛。如此看来,小米适用的是CDR试点的第二套标准。
证监会受理小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成CDR首单原标题:证监会正式受理小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成CDR首单6月7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已于当天接收并受理小米集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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