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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桔子罐头获刑5年 32年后最高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2018-06-06 13:45:1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代买桔子罐头”获刑5年,32年后最高法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耿万喜无罪)

新京报快讯1986年,因为代购桔子罐头与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产生经济纠纷,耿万喜被认定诈骗3万元而获刑5年。该案判决32年后,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昨天公开再审,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当事人耿万喜无罪。

据悉,该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自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至今,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已立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245件,审结205件;对于冤错案件,共启动再审程序案件7件;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并重,驳回申诉198件。

代购桔子罐头现波折法院认定犯诈骗罪判刑5年

1985年10月,耿万喜的东平货铺以及其单位阜宁综合贸易服务部与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滨果公司)商定:由滨果公司出资三万元,阜宁服务部派人前往四川代购桔子罐头。

阜宁服务部派人到四川江津后,发现罐头价格上涨,于是耿万喜将情况告知滨果公司。

滨果公司要求耿万喜等人将三万元钱款退回,但耿万喜未退款,将三万元购买桔子,后又因桔子腐烂而无法发货。之后,耿万喜及阜宁服务部通过桔子售款、现金转账和货品置换充抵等方式与滨果公司结清欠款。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

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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