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直播家庭教育不可或缺
随着直播行业火热度日益上升,很多人沉迷于观看直播之中,未成年人也不例外。有些未成年人为了吸引主播的注意,不惜借用父母的微信、银行卡等支出钱款打赏主播,打赏金额从千元到万元不等。未成年人打赏的钱款是否可以追回?网络直播平台是否有责任?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 宁
北京律师 赵红丽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白婷婷
“熊孩子”打赏主播属赠与行为
记者: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与发展,“熊孩子”打赏主播现象频发,这一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担忧。这种打赏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郑宁:打赏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依据该定义可知,赠与合同有如下特征: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此类事件中,主播对不特定公众进行表演且在视频窗口明显位置提供打赏链接,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打赏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给主播的行为。未成年人将财产自愿转移到主播账户之时,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且该视频主播对打赏的未成年人不负任何义务,其非针对性的表演行为也完全是其自发行为。故此类案件中的打赏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