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学生牛奶疑存安全隐患 安徽萧县要求班主任先试喝

2018-05-23 08:26:27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学生食物出问题 别让老师担风险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常清律师表示,当学生食物出现问题时,首先奶品供应商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学校采购问题导致学生身体健康受损,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局等教育行政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王常清同时表示,教师“试喝”明显是不合理的制度,教师作为公民和劳动者,其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任何机关、单位都无权强令教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奶品进行试喝,这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如果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彤 实习生 卢功靖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