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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为啥不通知我?房客告房东侵犯优先购买权获赔

2018-04-13 18:13:10  安徽商报    参与评论()人

法庭上,被告置业公司辩称,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房屋发生产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关系,原告以租赁房屋已出卖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系学校,公司没有理由相信学校会投资购买写字楼,故公司在出售租赁房屋前未书面通知原告,仅仅电话通知,原告回复“学校买写字楼干嘛,”所以才将房屋卖给他人。原告损失不存在且证据不足,原告可以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故不存在租金损失。

[说法]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赔偿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赋予承租人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的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院审理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出售案涉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了原告,原告也未表示过放弃优先购买权,故对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法院认为,优先购买权就其性质而言仍属请求权,并非物权,只有原告实际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即与出租方建立买卖关系并支付相应对价或支出一定成本后,原告才会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是赔偿损失,即优先购买权人要获得类似房屋所多支出的价款损失,以及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损失。原告以房价统计数据证明房价涨幅主张赔偿171680元依据不足。最后,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照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酌定置业公司赔偿30000元。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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