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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姓名权二审拒绝调解 涉事人:为了好玩

2018-04-10 09:57:33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侵害了范冰冰的姓名权。同时,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陈永朋多次发布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与其他明星关系的不当言论,意在对范冰冰的名誉进行恶意贬损。因此,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侮辱、诽谤,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法院一审判令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5万元,合计6.25万元;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权人“为了好玩儿”发布涉案微博

一审判决后,陈永朋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陈永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范冰冰的代理律师表示,在陈永朋发布的一条范冰冰接受采访的视频中,他擅自加入了一段变声音频,“大家好,我是范冰冰,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号。”并配有二维码让网友扫描,而范冰冰并未对外公布自己的微信号,更没有说过音频里的这句话,这是对范冰冰姓名权的侵犯。

对此,陈永朋辩称,他的朋友圈中有一个人就叫范冰冰,“这是她发到朋友圈的音频,之后被我使用,并没有使用变声处理。”此外,他说,该二维码并非是自己的微信号。但范冰冰的代理律师当庭扫描二维码之后,得到的链接正是陈永朋的个人微信号。当法官询问陈永朋的微信号ID后,他所报ID与律师扫描的微信号相符。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陈永朋构成对范冰冰名誉的侵权,他同样不服。陈永朋表示,他主观上不存在损害范冰冰人格的目的。即使存在涉及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属于个人的看法和观点,且内容来自网络并非原创,最多算是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存在恶意造谣等侵权。同时,涉案微博存续时间很短,影响范围很小,因此并未对范冰冰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范冰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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