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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姓名权二审:拒绝调解 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等34万元

2018-04-09 19:03:14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陈永朋构成对范冰冰名誉的侵权,他同样不服。陈永朋表示,他主观上不存在损害范冰冰人格的目的。即使存在涉及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属于个人的看法和观点,且内容来自网络并非原创,最多算是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存在恶意造谣等侵权。同时,涉案微博存续时间很短,影响范围很小,因此并未对范冰冰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范冰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我就是为了好玩儿才发出来的。”他承认自己言行不当,但不认为自己构成侵犯名誉权。

范冰冰的代理律师认为,陈永朋在发布有关诽谤范冰冰的微博之前,粉丝只有30多万,在发布这些微博的两个月内,粉丝增加到57万多,正是这些侵权的微博为其带来了流量、粉丝。“流量可以转变为商业价值,陈永朋的行为是为了牟利。”辩护律师不认可陈永朋单纯是为了“好玩儿”的辩解。此外,律师还认为,因为微博内容还涉及到对范冰冰弟弟范丞丞的诽谤,也构成了对范丞丞名誉权的侵犯。

在法庭询问陈永朋是否对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过审查时,他表示没有。“我看到过新浪微博关于用户发布内容的相关协议,但不能保证所有微博都是真实的。”同时陈永朋也承认,他知道自己所发的微博内容会被几十万粉丝看到,但仍然发布了。

范冰冰方拒绝调解

据悉,范冰冰工作室在发现陈永朋发布的涉案微博后,立即致函新浪平台,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但陈永朋表示,涉案微博内容是自己主动删除的。“如果是平台删除的,会显示我的信息不合法被删除,我并没有收到通知。”但是他也没有证据能表明是自己删除的。

在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陈永朋表示愿意接受,但范冰冰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拒绝。“在工作室发出律师函后,陈永朋的微博删除了有关微博,但不久又发布出来,删了发,发了删,如此往复,是故意侵权。”代理律师表示,这种行为不能原谅,“明显就是想吸引流量,获取商业价值。”

目前,该案未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期宣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截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截图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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