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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助考诈骗案审 14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4000余万(3)

最大助考诈骗案审 14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4000余万(3)
2018-03-09 20:11:21 法制晚报

检方指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包括本市公民在内的个人信息共计三千余万条;张某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林某文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四十余万条,并试图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取不法利益未果;李某1、方某东在广东省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百五十余万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学习话术几年赚了一百多万自己当老板单干

开庭后,曾某国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否认,他表示,部分考生公民信息是他通过老乡“黑黑”购买,此后他雇人与考生聊天,表示可以提供考题与资料,然后以收取保密金、老师做材料的费用等要求考生打钱。

“我在网上雇人聊QQ,给每个人最低35%的提成,我会发给每个人一个话术单,让他们按照这个说。”曾爱国表示,他从2012年开始从事电信诈骗,开始是跟别的老板做,自己当话术员,几年共赚了100多万,从2015年开始自己当老板单干。

法庭上,其他团伙成员对指控提出异议,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自己只是打电话或者按照曾爱国的指示操作,但并没有发送诈骗短信。

解读:公民个人信息如何界定?

庭审中,有被告人称,自己不知道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是犯法,检方指控的获取的个人信息中有的只有电话号码。其辩护人称,仅通过电话号码不能推定特定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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