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咖秀公司代理人要求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本版图片/法院供图
未成年女儿“打赏”约10万元 父亲追讨
未满12周岁女孩直播平台“打赏”男主播,父亲起诉平台管理方;被告公司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
称未满12周岁的女儿小晨(化名)花约10万元“打赏”某直播平台男主播,张先生以女儿作为原告,将直播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咖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
昨天下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张先生称女儿“打赏”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进行,且女儿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咖秀公司则表示无法判断“打赏”者系未成年人,且张先生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手机。该公司同时向法庭申请,追加被“打赏”的男主播为共同被告。
女儿“打赏”男主播 父亲“毫不知情”
51岁的张先生回忆,去年6月14日下午小晨放学回家,对他说“要借手机给妈妈打电话”,他毫不迟疑地掏出手机给女儿。6月17日晚,他准备用手机支付宝呼叫网约车时,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说,支付宝的钱花没了。
仔细询问后张先生了解到,女儿借走手机当天,用手机登录某直播平台。从下午4时28分开始,小晨用支付宝不断“打赏”该平台男主播,直到22时22分才结束,当天共计“打赏”99812元。
张先生发现,此后连续三天,小晨放学后均以同样名义用支付宝继续“打赏”男主播,每次少则1元,多则9998元。
张先生说,对于女儿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自己毫不知情,事后他才知道,用户充值后可以购买不同级别的车辆“打赏”主播,女儿用于“打赏”的钱,都来自他手机支付宝绑定的储蓄卡。
了解事情经过后,张先生与直播平台客服经理电话联系,他告知对方女儿未满12周岁,要求退还“打赏”款。“对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备案,备案后又以没有直接证据为由拒绝还款”,张先生称自己曾以丢钱报案,直播平台表示只退一部分。
张先生以小晨作为原告,自己作为代理人,将直播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公司诉至法院。张先生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小晨未成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要求法院判令小咖秀公司返还“打赏”钱款99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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