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男子被撞飞砸在路边电动车上死亡 车主遭索赔16万

2018-02-27 05:15:1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摩托车主死亡

交警认定三方都有责

事故发生后,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轮电瓶车上的李某多处软组织损伤,腰背部肿胀压痛,住院一段时间就回家了。

交警经过调查后,还原了事故碰撞场景:祝某从衢州市区骑二轮摩托车往江山市方向行驶,在通过杨家突路口时,时速达到了60公里,与正在骑三轮电瓶车(时速14.8公里)过斑马线的李某发生碰撞,之后祝某又与周某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电瓶车发生了碰撞。

交警最后认定,本起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三方都有责任。

“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造成交通事故;祝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事故;周某将电瓶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事故,违反了‘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死者家属索赔16万元

最终赔了2万元

李某支付了死者祝某家属33.5万元,得到了谅解,衢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周某也缠上了官司,死者家属将他告上衢江法院,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损失16万多元。

承办法官黄甘富认为,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电瓶车的周某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应当作出相应赔偿。

“电瓶车停车时一定要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如果是因为周某在非机动车道上占道停车,导致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辆人员受损的,那责任就会更大了。”黄法官说。

最终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周某支付祝某家属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赔偿款2万元。

本报记者盛伟通讯员钱俊皓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