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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处长出资开公司 借拍宣传片"套"150余万

2018-02-25 15:18:5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2013年6月,白某在担任非遗保护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非遗保护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伊禾雅泰公司与非遗保护中心签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片拍摄协议,并使用非遗保护中心公款人民币15万余元支付给伊禾雅泰公司,事后未实际拍摄专题片,白某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

综上,白某被控贪污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2016年,北京市纪委在掌握白某涉嫌严重违纪具体问题后对其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后于去年3月15日将白某移送检察机关。

法院认定构成贪污判刑3年半

在庭审过程中,白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伊禾雅泰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支付职工工资等经营费用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此外,辩护人认为白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申请法院向市纪委核实有关情况,建议法院对白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关于白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伊禾雅泰公司的相关经营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伊禾雅泰公司与文艺活动中心签订宣传推广协议后,收到文艺活动中心支付的宣传片制作费150万元;伊禾雅泰公司在筹划拍摄《京剧》一片的过程中,前期实际支出制作费、劳务费等共计106989.88元,但后续未再进行宣传片的制作;因上述支出与宣传片制作直接相关、属于为制作宣传片实际支出的成本,公诉机关在指控贪污数额时已将相应数额予以扣减。

白某及其辩护人所称伊禾雅泰公司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一方面与涉案宣传片制作项目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证据显示,白某与鲍某二人长期通过虚设支出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套现后归个人占有使用;因此,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所提异议,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查明,白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即返回单位的行为系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北京市纪委在白某到案前已经掌握了其涉嫌贪污的具体犯罪线索,白某在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相关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纪委工作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白玉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纪检机关正在审查,但尚未查证属实、亦未对相关人员立案调查,白玉清的上述行为尚不符合认定立功的条件。因此,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键词:处长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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