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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拒执罪自诉案:欠400多万“老赖”获刑两年半

2018-02-24 16:51:0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判决

案件进入法院后,法庭详细调查了朱某账户往来钱款情况,针对其提出的“没有能力执行”说法的真实性进行了解。

银行账目显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朱某的公司依然在正常运转,且被执行期间通过6个公司银行账户及借用公司会计的个人银行卡进账共计1488万余元,支出合计1490万余元。其中有6笔款项309万余元,经上述银行账户汇入朱某儿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户中。

结合银行往来账目、法院执行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被执行公司有大量款项进入账户后被迅速转移,其中300余万元转移至其儿子经营的公司账户,是转移公司财产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半。

点评

该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在公司账户进账累计近1500万元情形下,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相反将上述收入迅速转移以逃避执行。被告人朱某作为被执行公司负责人,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该案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根据朱某拒执犯罪行为和无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半,是通过自诉渠道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该判决有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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