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多份民事判决、裁定文书,却在时隔2年多后依然无法拿回400多万元欠款。为追打“老赖”,丹阳一家混凝土公司提起我省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经两审,欠钱的“老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为自己欠债不还、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故事
这起案件中,自诉人是丹阳一家混凝土公司,该公司2013年起诉另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索要共计436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这一诉请获得了丹阳市人民法院支持,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按期付款。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
在法院对此案执行期间,建筑公司的老板朱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申报财产,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他先后被丹阳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高淳法院拘留3次总计45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朱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高淳法院以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但因当地公安部门认为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一般来说,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拒执罪可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即通过被欠钱者提起诉讼,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丹阳这家混凝土公司依法提起了拒执罪的刑事自诉,该案也是全省首例就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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