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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陷命案遭错关800余天 案发19年后获国家赔偿

2018-02-24 03:31:0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两人的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1月21日,榆阳公安分局将朱招、王小林释放。这个过程中,朱招被羁押865天,王小林被羁押866天。

赔偿申请曾遭驳回

2016年,朱招与王小林向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榆阳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驳回两人的赔偿申请。

朱招与王小林不服榆阳区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向榆林市检察院提起复议,榆林市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驳回朱招与王小林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

二人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榆林中院的赔偿决定。

陕西高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无罪逮捕赔偿请求人(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招被无罪羁押865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5天?258.89元=223939.85元。王小林被无罪羁押866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6天?258.89元=224198.74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伤害,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长期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榆阳区检察院分别支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 案情

命案现场有母女二人指纹

康永生律师在19年前便代理了该案件,根据其回忆以及卷宗记载,案发现场死者米某的脖子上有一条手帕,同时脖子被一条床单绑住挂在床棂上,旁边的电视机箱上有一块带血渍的布块,整体看上去类似上吊现场。而在现场,警方发现了朱招与王小林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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