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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实现"当庭对质" 审判长详解改判缘由

2018-02-07 14:09:48  央视新闻    参与评论()人

经过二审审理,我们认为:

第一,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于欢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于欢实施捅刺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法侵害,并且想离开接待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实于欢有放任或者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所以我们综合考虑于欢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了依法减轻处罚的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是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涉黑、高利贷、警察不作为、一死三伤、暴露下体辱母,每一个词都足以触动公众的神经。围绕这一案件的种种疑问和讨论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如何回应公众的种种质疑?如何用法律的天平去恰如其分地衡量出罪与罚,给于欢这个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公正的裁判?再审此案的山东高院的选择是以公开促公正,微博全程直播这一案件的庭审。最终通过山东高院的有理有据的判决,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公正,也给全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案:审判长详解于欢案改判理由

法学专家认为,于欢案的二审在庭审程序上规范有序,依法保障了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曾经困扰了刑事诉讼十余年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于欢案二审敢于让被害人、当事人出庭作证,让“当庭对质”得以实现。

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案:审判长详解于欢案改判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那么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就应该出庭作证,这是保证我们客观查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这样的一种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实现司法的公正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山东高院这样的一种做法,我觉得是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作用,今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遇有这种情况,都应当让证人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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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关注让于欢案的审判更为专注,但司法的天平不应因舆论风潮而左右摇摆。“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对于因社会关注已经成为公共话题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必须承担起回答与响应的社会责任。因此,于欢案的庭审公开,是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此次于欢案的二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00余人旁听,并且在山东高院官方微博以图文和阶段性视频播报的方式,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了直播。

关键词: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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