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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实现"当庭对质" 审判长详解改判缘由

2018-02-07 14:09:48  央视新闻    参与评论()人

在2017年媒体关注的众多案件中,于欢故意伤害案当之无愧地成为最受关注案件之一。面对母亲被逼债者侮辱,儿子持刀将对方刺死,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交织在公众视线中的孝亲伦理与伤人致死,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公正裁决?引发了媒体与公众的高度关注,这起案件最终经过山东高院的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案:审判长详解于欢案改判理由

【案件回顾】

2014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催债人杜志浩对苏银霞做出脱裤子裸露生殖器等侮辱行为。警察赶到后,并未有效控制住现场,于欢在警察离开接待室后,想跟着警察一起出去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伤人,造成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欢和受害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二审通过微博全程直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于欢案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这起案件的庭审焦点。

二审庭审中,由山东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指出,该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判决未认定防卫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检方进一步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

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案:审判长详解于欢案改判理由

辩护律师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做了无罪辩护。而受害方的代理人均反对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受害人郭彦刚的代理人认为,苏银霞被侮辱,于欢被殴打是存在的,但对于两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殴打是不存在的,不足以造成生命健康上的重大影响,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杜志浩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于欢案审判长详解改判理由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案:审判长详解于欢案改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键词: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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