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马某看中了海珠区江南西路的一处房产,然而在完成交易递件后,前去房屋打扫卫生时,才得知此房中曾有人非正常死亡,是套“凶宅”。
打扫时才知买来“凶宅”
2017年5月,马某想买房自住,通过多日的看房比对,最后通过中介公司推荐,看中了孟某的一套房屋。双方通过中介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马某以157万元向孟某购买了其海珠区江南西路一处房产。马某支付了房款,并于2017年8月9日交易递件完成。
当天,马某去新购入的房屋打扫卫生,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内曾经发生过自杀事件,并且是房东上门收租时才发现人已死亡,周边居民都知情且都有忌讳。
得知这一情况,马某立即联系中介公司咨询此事,中介公司表示也不知情。于是,马某立即和经纪人一起找到业主孟某协商解决退房退款事宜。
然而,孟某态度很恶劣地说“房屋内发生自杀事件”这事没义务也没必要跟买家和中介说,并且拒绝退款退房。
无奈之下,马某在2017年8月10日前往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进行咨询。
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房合同
据代理律师分析,案涉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根据传统认识、交易习惯、按照公序良俗以及司法实践,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凶宅”(注: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一般成为凶宅)。
卖方故意隐瞒案涉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事件,未告知买家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直接影响原告是否购买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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