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茅盾手稿拍出天价孙辈起诉维权 终审判决: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8-02-06 11:30: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二审法院认为,从构成要件来看,美术作品除了需要具备一般作品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外,还需要能够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给人以美感。涉案手稿长章大篇、一气贯之,足见书法功力之深,全篇节奏分明、法度严谨、端稳庄重,无论是篇幅、结构还是整体布局,在历代文人手札中均属佳作。

判决书说,涉案手稿用笔以中锋为主,间有侧锋,字中宫收得较紧,有柳体的骨架、颜公的气韵、瘦金体的神髓。手稿的线条如张弓之弦,舒展雅致,风骨不俗;行笔轻利自如,隽秀飘逸或笔断而意连;笔画细劲多曲,清瘦挺拔,风格俊爽,体现了汉字书写艺术的精妙,能够给人以审美的享受,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上诉人主张涉案手稿系投稿所作,并不具有书法创作的主观意图,手稿上有多处修改的痕迹,又不具备题跋、印章、纸张等书法作品的形式特征,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判决书认为,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与最终用途一致,也不要求美术作品具有被上诉人主张的形式特征。正如王羲之的《兰亭序》以及颜真卿的《祭侄文》,两者均属于文稿,都有多处涂改,且缺少署名、落款、印章,但这些都不影响其获得“天下第一行书”“天下第二行书”的美誉。书法作品保护的是通过执笔、运笔、点画、结构、布局等技法表现出来的汉字书写艺术,而不是上述形式特征,所以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书还认为,拍卖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应结合手稿上所承载的著作权性质,或者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许可或授权材料,或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审慎地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以避免拍卖行为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但该公司并未适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并对手稿著作权状态与归属进行审查,还将手稿的高清电子照片上传至网络,手稿作品的全貌与细节在互联网上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上述行为不应被认定是适当良善的展示宣传行为,更不应是拍卖行业普遍存在的行业惯例,侵害了上诉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法院还认为,由于拍卖公司无论是制作宣传图册还是上传电子照片,均是以图片的形式呈现,缩印后图片尺寸较小,手稿上所记载的文字内容已无法辨识,且照片为PNG格式,公众无法将该图片上的文字内容直接复制或下载,故对上诉人指控拍卖公司侵害了其作为文字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键词:茅盾手稿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