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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手稿拍出天价孙辈起诉维权 终审判决: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8-02-06 11:30: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一审法院认为,该手稿是茅盾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该手稿是茅盾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具备了美术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原告主张涉案手稿是遗失物,一审法院认为,张晖系徐州市收藏家协会副会长,从文化市场购买藏品存在一定合理性,在无证据证明张晖为非法持有人情况下,应认定张晖系涉案手稿合法所有人。

法院还认为,拍卖公司以拍卖为目的进行宣传,不构成侵犯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发表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拍卖结束两年多内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手稿,侵害了手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根据茅盾先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作品价值、经典拍卖公司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拍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但由于未侵犯到著作权人身权利,也未对涉案手稿作者和著作权人名誉造成损毁,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详述如何认定美术作品

南京市中院在二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部分判决内容,认为茅盾先生将涉案手稿投给《人民文学》杂志社完全出于其主观意愿,并非无意间丧失了对手稿原件的占有,不符合法律对遗失物认定的主观要件,本案得出张晖为手稿合法所有权人的判断,并不妨碍上诉人在证据更加充分的情况下,单独对手稿物权主张权利。

一审、二审中双方对美术作品的认定“各执一词”,二审判决书中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茅盾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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