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返还16余万培训费
由于管老师坚持要调走,昆明学院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给管老师列了一个归还款项的清单。其中包括所发的工资、津贴和生活补助、违约金、进修期间的差旅及住宿费、扣除的课酬共计24.9万余元。之后,他将24.9万余元赔偿给了昆明学院。
今年1月3日,管老师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管老师认为,2016年12月,昆明学院要他赔偿24.9万余元,他对此有异议,他认为昆明学院支付的培训费应该是8万余元,剩余的16万余元昆明学院应当返还给他。
昆明学院则坚持认为:校方为管老师读博士支付了24.9万余元,不应该再返还,而且管老师调动时,已签字确认了金额,且已经赔偿给学校了。
校方称老师故意违约
昆明学院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国平、唐雪燕律师认为,诚实守信是人民教师的基本要求,管老师在本案件中,两次违背约定,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违背做人的底线。第一次是管老师取得博士学位后便失信违约。第二次,管老师在执意调离学院时,自己亲笔申请并承诺自愿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等款项,然而自己调离昆明学院半年后,再次与昆明学院对簿公堂,要求返还自己自愿缴纳的违约赔偿金。昆明学院是事业单位,学院与劳动者之间是人事关系,涉及到人事争议的实体部分,并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有关人事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充分考虑违约一方的主观恶性和诚实信用原则,高校教师是国家高素质人才,承担教书育人、传播知识的重任,更应明白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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