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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涉4.5亿刑案,警方提请程序至今未被批准

2018-01-17 00:20:2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受害方供图

公诉书未提损毁文物和库房

法制晚报报道称,2017年9月,公安侦查阶段终结,随后此案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北京警方出具的“京公朝诉字(2017)000728号”起诉意见书显示,将“宋彦明、温澄云、王同生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书显示,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12月28日11时许,纠结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教导队路附近绿化用地内,使用钩机等设备将在此处搭建的建筑物拆毁,至停放在建筑物旁边的一辆萨伯牌汽车(车牌号为京H00609)被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大白新闻注意到,公诉书中并没有提及其他被损毁的文物和库房,检察机关认为其他两位涉案人员温某和李某“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做出不起诉决定。

12月8日,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宋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责令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

受害方供图

天津一人大代表涉案其中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宋某等5人抓获并刑事拘留。随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与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有密切关系,而王某现为天津市人大代表(2013-2017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涉嫌犯罪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必须经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大常委会许可。

大白新闻此前(12月20日)以受害者家属身份向北京警方相关办案人员致电,对方表示,确实已向天津人大发函暂停其人大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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