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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援手 21名保洁员拿到救助金

2018-01-15 15:19:26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北京二中院审查后,确认某保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刘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办理了保洁中心工商注销手续,在清算报告中刘某某承诺承担企业注销后未尽事宜。故二中院依法变更上诉人保洁中心为刘某某,但因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二中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上诉案件按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同样,刘某等7人也因被保洁中心拖欠工资进行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保洁公司支付7人共计8万余元。

2013年前后,郭某等21人向怀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刘某某已经将保洁中心注销,刘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3年12月,刘某某因病去世,且未留有遗产,刘某的妻子每月只有2000元工资,其子系未成年人,正在上高中,母子俩现居住房屋为刘某某父亲所有,生活困难,刘某某父母也亦年近八十岁,无劳动能力,靠退休金生活。看到欠钱的老赖家生活困难,自己的钱恐怕是要不回来了。

被执行人家里不好过,本案人数众多的申请人生活也有困难,他们年龄偏大,体弱多病,多年申请执行未有效果。

经过多次讨论、申请、汇报、审核,最后怀柔法院决定对上述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最终,郭某等21人拿到17.42万元的救助金。J223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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