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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整改擅自开工致11名工人死亡 煤矿公司7人被判刑

2018-01-10 08:20:2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正义网恩施州1月9日电(通讯员 吴畏 覃丹凤) 经湖北恩施州巴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1月3日,“12?5”辛家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人黄某等7人, 被该县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2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9月,恩施州巴东县辛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家煤矿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016年2月,任命王某良为矿长、邓某民为通防副总工程师(防突副矿长)、鄢某为技术副矿长、向某平为防突副矿长、张某安为安全副矿长、李某为生产副矿长,作为公司管理人员。

2016年2月至同年8月期间,辛家煤矿公司在未收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关于春节后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采煤——日常生产工人分早、中、晚三班轮流下井作业。同年9月28日,湖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州、县安监局对辛家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后,现场指出“+617m釆煤工作面支柱不成排、不成行;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617m釆煤工作面、+660回风巷未安装甲烷传感器” 等21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下达处理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待所列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毕后,提出申请;经县安监局复查合格后,报省、州安监部门备案。对此,辛家煤矿公司在黄某主持下,制定了整改方案,成立了隐患整改领导小组,但该公司在没有完成整改并报备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生产。

时至2016年12月5日,由安全副矿长张某安带领中班工人下井采煤,19时10分,矿井+617m作业面中部距下出口52m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名工人被煤炭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0万元。

经技术鉴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开采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617m采煤工作面处于应力叠加区,矿井在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行采煤作业,割煤机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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